木质防火门指的是用木材或木材制品作门框、门扇骨架、门扇面板,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门。
木质防火门的耐火极限分为甲级(≥1.2h)、乙级(≥0.9h)和丙级(≥0.6h)。《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规定了防火门耐火极限试验装置、试验条件、试件要求、试验程序、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等。按照国家标准GB 14101—93《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对木质防火门的技术要求主要有:
1.木质防火门应具有足够的整体强度,经总重3.0 kg的沙袋撞击试验后,仍保持良好的完整性。
2.木质防火门所用的填充料、玻璃及五金配件应有原生产厂家出具的经国家法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鉴定证明。
3.门框与门扇搭接的裁口处宜留密封槽,且镶填不燃性材料制成的密封条
4.木质防火门应采用窖干法干燥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0%。在门的结合处和安装小五金处均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
5.木质防火门宜为平开门,必须启闭灵活,在不大于80 N的推力作用下即可打开,并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带有子口的双扇或多扇木质防火门必须能顺序开关。用于疏散通道的防火门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宜装锁和插销。
6.门框与门扇之间的缝隙、两扇门中间的缝隙不得大于2.5 mm;门框与门扇之间上缝不得大于1.5 mm;门扇与地面之间的缝隙,外门不得大于5 mm,内门不得大于8 mm。
7.制作胶合板门(包括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棱必须在同一平面上,面层及边框及横棱应加压胶结。应在横棱和上、下冒头各钻两个以上的泄气孔,以防受潮脱胶或鼓起。